为规范中心印章管理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一、印章使用范围
第一条中心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,不得超范围使用。
第二条中心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:
1.中心上交学校的文件资料。
2.中心与其他部门签发的文件。
3.由中心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。
4.中心对外的各种报告。
5.中心对外签发的各种通知、通告等。
二、印章管理
第三条所有文件均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才可盖章。
第四条中心印章按部门职责分工,由办公室保管。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,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。
第五条印章使用须严格用章登记程序,由办公室制定“用章登记簿”并做好登记,经办人签字,然后盖章。
第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盖中心印章。
第七条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。
第八条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心印章管理制度,不私自使用印章,不因任何人指使、要求而违规用章。
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或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上报学校按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。